失业后如何处理养老保险
失业后应该如何处理养老保险问题呢?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那么,失业人员如果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也没有重新就业,如何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呢?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金交付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妥善保存。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其档案等有关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有关待遇停止发给。失业人员未就业期间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再补缴。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未重新就业,本人自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继续缴纳。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根据就业方式和收入的不同情况,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①失业人员进入各类企业就业的,要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新单位在15日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均工资为缴费基数。②进入个体经济组织再就业的,由个体经济组织在15日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③从事自由职业,本人自愿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金问题的处理
养老金出问题的情况有各种表现,如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与缴费申报,使劳动者丢失自己的合法权益,老年生活没有保障;又如,缴费单位中断缴费或不足额缴费,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老年生活保障不足;再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作了错误信息,致使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而复失。
养老保险争议在中国是通过两个不同程序来处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法庭;行政复议及行政法庭。
因为,养老保险争议发生于两个不同的领域。缴费单位与职工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处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争议,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庭处理。
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应当在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后的60天之内,及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仲裁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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