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想交社保用人单位也必须购买
李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由于其单位没有为他缴纳社保,日前,昆山法院判决由某科技公司赔偿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4284.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050元。
去年7月,李某进入昆山某科技公司处工作。7月24日,李某在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构成九级伤残,但某科技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保。这起劳资纠纷最终闹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某科技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保。《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不想交社保,用人单位也必须购买。随着用工法律风险的增加,许多用人单位纷纷为员工购买社保。但如今,部分劳动者因贪图小利,主动向用人单位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顺应民意没有购买情况日益增多。双方产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往往理直气壮抗辩原告自愿申请不买,但结果却无济于事,纷纷败诉。在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就有不少这类案件用人单位提交了劳动者自愿不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书,但结果无一胜诉。
社会保险作为保障劳动者物质以及再生产的一种社会制度,具有法律强制性。劳动者自愿不购买社保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现,但却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相关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为减少用工法律风险,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申请不购买,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律师分析说由于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风险的重要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性,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保行为不能对抗国家的社保征收制度。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直接从劳动者工资上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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