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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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四十出头,2009年4月23日,他与镇海一家机械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理,老杨4月底上岗,5月份应该马上给他办社保,公司却迟了一个月,6月份才办。这个不规范操作埋下了隐患。第二年11月1日,老杨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赔偿社保补偿金2000元。法院安排双方调解,企业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赔偿1500元,并要求老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纠纷却没有就此终结。调解中,老杨学到的法律知识越来越多,发现了公司没有给足加班费的问题,再次起诉。他把加班费分拆成国庆节和周六两部分,分开起诉,光加班费问题,两次向劳动仲裁申诉,两次起诉。去年底,老杨又以要求公司赔偿失业期间的工资、保险损失为案由,要求公司赔偿损失17000多元,经当地法院判决,老杨败诉。老杨不服,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又败诉。至此,一年半时间内,老杨5次向劳动仲裁庭申诉,5次向法院起诉,一次向中级法院上诉,整整打了11个回合。案子虽然暂告一段落,公司却被折腾得苦不堪言,期间三名人事主管因调解失败,不堪压力,主动辞职,还支付补偿金3700多元。法官说:这件事也给企业提了醒,用工还是要规范,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不然隐患重重。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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