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昨发报告存款保险制度首次厘清五大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下称《报告》)阐述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首次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成员资格、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以及费率制度安排等五方面系统论述了相关制度建设的一系列问题。
存款保险机构将拥有职权。存款保险机构按履行的职能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狭义”是指“付款箱”式的机构,只是在金融机构倒闭后对存款人给予赔偿。而“广义”类则在具备“付款箱”功能的基础之上,还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征收、赔付和运用,拥有对投保机构缴纳保费、损失情况以及相应风险状况进行管理的基本权利,并且参与问题金融机构的撤销、破产清算等工作。《报告》称,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可以获得一些职权。当发现某个金融机构运行中出现问题时,包括对保费的缴纳弄虚作假,可采取必要的早期纠正措施,这对减少存款保险机构的自身损失、促使金融风险最小化是非常重要的。
将采取强制保险措施。存款保险可区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模式。顾名思义,强制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应依法参加存款保险,自愿则是机构可自由选择是否参加保险。《报告》称,由于国内存款类金融机构在管理水平、资产规模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相差很大,因此为了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和实现公平竞争,有必要实行强制性保险。《报告》指出,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该参加存款保险计划。对于强制模式可能产生的“劫富济贫”现象,则可以通过差别保费的办法来规避。
建立初期采用国家特别融资。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投保机构的存款保险费。《报告》称,长远来看,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也应该主要来自保费以及从投保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的受偿所得。但是,当前银行业改革没有最终完成,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包袱较重。“在存款保险基金建立初期保费收取不宜过高,在过渡阶段可采用国家特别融资的方式落实资金来源。”
限额赔付原则。存款保险有全额保险和限额保险,限额保险是指当金融机构倒闭时仅对存款人在一定金额内的存款给予赔偿,限额的确定一般应遵循充分保护绝大多数中小存款人利益这一基本原则。《报告》称,央行去年调查显示,存款在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分别为96.18%、98.32%、99.32%、99.70%.这一调查结果将对保险制度建设中合理确定赔付限额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差别费率原则。投保机构的费率制度安排有单一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种。风险差别费率是根据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费率,风险越大使用费率越高。《报告》表示,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可以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以及资本充足率状况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等条件成熟之后,再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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