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居民变职工医疗保险应按比例折抵年限
Q读者孙女生:
我今年在德城区购买商品房后,已经将户口从武城县迁了过来,听说像我这种情况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参加这项保险的话,能享受到什么待遇?将来如果我有了正式工作单位,单位给我缴纳城镇职工医保时,之前交纳的城镇居民医保是不是会作废?
A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答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适当兼顾学生(含托幼机构、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1)住院医疗费用:
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城镇居民(含各类学生)为6万元,其他城镇居民为4万元。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6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55%。
(2)门诊大病医疗:
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化疗、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6种大病经鉴定批准后,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患者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执行住院标准。
其中尿毒症患者实行单次透析医疗定额结算,每透析一次统筹基金支付18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且未报销过的医疗费用按20%的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额度为2万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生育医疗费用:
将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城镇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4)参保居民中未成年居民、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5)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2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报销额600元。在校参保学生还可享受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市民有工作单位后,单位给其缴纳职工医保时,之前所缴纳的居民医保并不会作废。市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减员手续,然后由其单位给予办理职工医保手续。其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按4:1折抵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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