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可拒赔
争议:驾驶人员无证驾驶伤害他人,能否得到交强险的赔偿?
济宁一位被保险人杨某涉及此类纠纷,终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因此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出具《民事裁定书》,认为交强险不能为驾驶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驳回了杨某的申请。据了解,这是省高院首次明确无证驾驶交强险拒赔。
无证驾驶伤人后逃逸
2007年11月4日,朱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在鱼台县鱼城镇卜桥村附近撞伤一名女子后逃离现场。受伤女子经抢救无效身亡。鱼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无证驾驶,负全部责任。
2008年4月29日,肇事车车主杨某与死者的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支付受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11.1万元。
出事故前,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所投车辆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保险费合计为1050元。
终审判决交强险拒赔
杨某认为他交纳了交强险,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他5万元。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双方未达成一致,杨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济宁金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5万元。
此后,保险公司因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欠妥,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以支持。判决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杨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省高院支持终审判决
随后,杨某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从本质上讲,是代替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虽可为驾驶人员的过失驾驶行为提供保障,却不能为驾驶人员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负责。朱某无证驾驶的行为系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因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失,致害人应当罪责自负,而不能让交强险为其提供保障。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仅有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而不负担赔偿责任,垫付的抢救费用也有权向致害人进行追偿。
最终,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支持终审判决,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春雨说,在交强险是否赔偿无证驾驶致人伤害的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山东省内的不同法院也存在同案异判的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在裁定文书中明确该问题,可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加强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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