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介绍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保险责任设有A款和B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定的保险责任款项,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意外身故伤残保障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烫)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残疾保险金及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伤残保障所负总的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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