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被质疑是“死亡险”
董宏思在不幸和万幸中表现出的复杂情绪很容易引起共鸣,在保险公司制定重大疾病险条款中,确实有很多不大让人理解的地方。比如,对于重大肝病末期,保险公司是这么规定的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硬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全部临床表现1.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门静脉高压症。那么在临床上全部符合这四个条件有多大的几率呢?
国内有关医学专家表示,如果全部符合这四个条件,那么病人的病肯定非常严重了,而实际上,有的病人可能只符合其中一两个条件就是肝病末期了,比如腹水这一项,如果是顽固性腹水、治疗多次还是反复的,那么就已经比较严重了。所以临床上判断病人是否肝病末期,不一定是看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而要看其中具体标的严重程度。
当公众接触到这些条款,第一个反应就是是不是要死了之后才能得到赔付?今年7月,在新浪网上,一个名为大头的妹妹网友称,自己有点闲钱,想再买些保险,重大疾病险是首先考虑的。为谨慎起见,先让医生老公看了下条款,老公看完后认为重大疾病险可以改名叫重大疾病死亡险。因为条款中所列十多条的重大疾病几乎都被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数条症状,医生老公说大多数重病到死都不可能全部出现以上症状。此贴一经登出引发了网友的普遍共鸣,无数跟贴均对此表示不解甚愤慨。
资深保险人士孙先生以一个业内人士的角度证实了这种保险条款这种重大疾病险在保险界内被称之为死亡险。说俗一点就是这种保险要想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话,你就是一个死人了。以重大疾病险中的肾病为例,在重大疾病险中,投保人要想获必须达到双肾不可逆转的坏死,才能够得到赔偿,你想,双肾都达到了不能逆转的坏死,人还能活吗?
当然,也不是说所有重大疾病险在投保人死了之后才能获赔,这里是一个形象的说法而已,但是这种重大疾病险在保险合同的设计上对客户过于苛刻的确是存在的。由于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是以某种手术方式来确定是否为合同规定的范围,而保险合同规定的手术很可能是陈旧的,是十年前的,但是现在却还在适用新的保险条款,这样的设置就显得不大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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