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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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伙文化不高的蓟县农民,利用汽车贷款的形式,从经销商处骗走10多辆中高档轿车。诈骗案件被侦破后,被骗银行为避免遭受巨额损失,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却以当初因手续不全,没给众骗子出具保险单为由拒绝理赔。日前,市一中院判决认为,及时签订保险单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未能及时签发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判令被告全额赔偿原告损失160万余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已经提出上诉。据了解,这是本市首例被保险人无保险单索赔案。
2001年2月,原告本市某银行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签订《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2003年4至5月间, 骗子田某某等9名购车人分别向被告提交了《汽车消费信贷申请、担保审查表》,被告审查后,同意为上述9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原告,并承诺购车人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向田某某等人收取了保费,开具了收据,但未出具保险单。此后,原告分别与田某某等购车人签订《汽车借款合同》,发放汽车贷款205.1万元。去年5月,公安蓟县分局对田某某等9人以涉嫌诈骗罪进行侦查,并追回贷款已支付保费、利息57万余元,尚有贷款已支付保费、利息160万元未能追回。为此,原告将被告诉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田某某等9人未能偿还的贷款已支付保费及利息。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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