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概念中的含义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业务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个独立的部类,人身保险以人身的生、老、病、死、残和失业为研究对象。根据社会道德规范,人身保险标的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人身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不能根据保险标的确定,只能根据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能力测算。财产保险则不同,财产或利益的实际价值是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经济限额。因此,财产或利益的实际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转化为保险标的,如空气、江河、国有土地、矿藏和政府信用等。
财产保险的业务活动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我国的财产保险属于经济合同调整的范围,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标的成立与存在,必须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给予确认,以明确保险标的合法归属、价值构成和保障的基本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经过针对保险合同条文的要约与承诺过程,规定双方对于保险标的的成立、存在及其价值构成完整性所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使得围绕财产保险的所有行为都必须在《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约束下进行。《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关于保险标的的限制条件和对于保险代理人与被保险人作为与不作为的约束,体现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法律调整范围内的本质区别。
财产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障功能表现为经济补偿
根据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表现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通过保险补偿形式,使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维持保险标的原有的商业价值,不允许被保险人从保险补偿中获得其他好处。在人身保险业务中,由于不能够用货币衡量人身价值,所以,针对人身保险标的遭遇的保险事件只能用经济给付的形式实现对于人身保险标的的保障。人身保险标的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经济额度,并无理论上的限制完全取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和被保险人的交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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