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9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否则建设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人无保险权益没保障
目前,我省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总人数的80%,总数达到50万人。2005年10月1日,《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以来,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但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时,企业必须按照办理的人头缴纳费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了省钱,只为固定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取得参保手续,并据此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而对于大部分农民工,企业并没有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困难,企业不赔偿,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
不办理保险不能给两证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拆除活动的企业必须为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把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必备条件,否则将不予办理。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将受政策惠及。
通知规定,新开工建设项目(含改扩建及拆迁工程项目),要求建设项目单位将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工前将所有参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障参保资金的落实。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农民工个人不需要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由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照以支定收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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