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病人享受签约医疗服务
昨日记者获悉,为加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加强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门诊慢性病实行即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5月份起,门诊慢性病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新举措:对门诊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实行联网管理、即时结算,对门诊慢性病人实行签约医疗服务等。
实行联网管理、
即时结算
慢性病门诊费用的报销,长期以来采取手工报销的方式,这种报销方式存在工作量大、报销周期长、参保人先行垫付费用等弊端。为改善此种状况,我市门诊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将实行联网管理、即时结算,各协议服务单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零售药店、医院)安装门诊慢性病联网相关软件,实现联网监控和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门诊慢性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合理部分按照我市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直接支付,年底实行二次补偿。结算金额按报销规定时间转入本人银行账户内,参保人可持每次就诊医疗费用清单到签约协议服务单位查询、对账。
为医保门诊慢性病人
提供签约医疗服务
今后,门诊慢性病人可在协议服务单位中的医院、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选一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还可以选择一家零售药店,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作为本人就诊的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为加强网络监管,保证即时结算,不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就医购药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补助。有条件的区县和医疗机构可积极探索门诊慢性病人与协议服务单位中的定岗医师直接签约,实行个性化服务。
门诊慢性病人一年内不得擅自更换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一年后需要更换协议服务单位的,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变更。签约协议服务单位更换后,应携带原签约协议服务单位的门诊慢性病人档案,交至更换后的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保管。
整体待遇
不降低
我省其他地市慢性病医疗费用结算多实行年度限额结算,限额设定最高的地市每年不超过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补助。为满足我市门诊慢性病人合理就医需求,引导参保人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我市慢性病人补助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相同,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不变,并可以和住院起付线合并计算。门诊慢性病人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零售药店受限额限制,在医院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受限额限制,门诊慢性病待遇与之前相比,整体待遇不降低且远远高于我省其他地市的支付标准。
引导门诊慢性病人
合理就医
为引导门诊慢性病病人合理就医,保障基金安全运行,门诊慢性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和零售药店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限额管理。门诊(药店)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累加计算限额设定为4000元,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病种在原来限额标准上,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限额按慢性病社区就医优惠限额规定执行。同时,为引导参保人到社区就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慢性病限额对在门诊(药店)发生的限额内医疗费用实行冲减计算;为保证参保人医疗质量安全,对在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店产生较高医疗费用的慢性病人,积极引导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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