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和享受
一、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于7个工作日内,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暂住证)、第一期和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等证件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单位递交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打印《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并粘贴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
3.用人单位将《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及《职工失业证明书》、《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等材料交给失业人员,并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
4.失业人员在单位办妥退工手续后的60天内,持参加过职业指导教育的《职工失业证明书》、《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后,到户籍所在地(外地户籍失业人员到单位所在地)街道(镇)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5.失业人员在2个月内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领取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邮政储蓄存折。
二、享受办法
1.失业人员于每月20日后,持邮政储蓄存折到就近邮政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前须先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费补助预约申请手续;急诊住院的,可在一周内补办登记手续。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失业人员现金支付,并于出院后1个月内,持预约表及病历、出院小结、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申请补助手续,一般每季集中办理一次。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审核后,应付的医疗补助金于下一季度初通过邮政储蓄发放。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如未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其直系亲属持失业人员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到街道(镇)填写《苏州市失业人员一次性申领死亡人员补助审批表》,逐级上报并经市就管中心审核后,其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通过邮政储蓄发放。
三、注意事项
1.因本人原因逾期(超过60天)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其所逾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作为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处理。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第一个月及享受期限的最后一个月,均必须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3.失业人员因重新就业等原因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须妥善保管邮政储蓄发放存折,以备再次失业时作为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依据。
4.经失业人员书面申请,并经就业管理机构同意,可暂停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5.凡出现重新就业或出国、参军、考入中专以上院校读书、劳教、判刑等情况的,本人或家属应及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手续。
6.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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