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大疾病保险为什么要确定必保疾病
1995年重大疾病保险引入我国内地市场,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随着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多,各家保险公司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重疾定义)存在差异,客观上,给消费者比较和选购产品造成不便,也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该问题引起了中国保监会的高度重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2005年底,中国保监会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定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随后,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重疾定义制定办公室,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开展了重疾定义的制定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在充分研究我国重大疾病保险自身发展特点及医疗行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适合我国保险市场的、有中国特色的重疾定义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使用规范》)。《使用规范》是我国针对重大疾病保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次制定的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及《使用规范》,具有以下六个特点:
第一,根据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注意:只是对25种疾病进行统一定义和表述,并非一定要保25种)
第二,明确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阶段的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必须6种必保疾病;(主要是确保大病险基本的应有的实质保障内容,避免个别保险公司做华而不实的疾病种类和名称的数字罗列!在大多数投保人对大病常识缺乏基本了解的情况下,规定必保疾病尤其显得必要!)
第三,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避免各自定义和表述)
第四,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除外责任进行了规范;
第五,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所列疾病的排列顺序提出规范性要求;
第六,借鉴英国2006年4月发布的最新版《指引》,对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中的疾病名称进行规范。我国是继英国之后第二个对此进行规范的国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建立常设机构,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人员定期对重疾定义及《使用规范》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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