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关于生育保险的最新消息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决策时会为了保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而进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了第三次全体会议。
在此次会议之上有了重大的突破,通过了关于保险的一些制度内容。会议表决通过了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这意味着《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将在沈阳正式实施。
据了解,此次修改是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背景的,随着沈阳市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早在2004年便正式施行《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需要在社会保险的范围、人员等方面作出调整,并通过立法加以确定。
《修正案》在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上增加了自由职业人员,此外还指出,缴费单位必须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机构每半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缴费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除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征收社会保险费和加收滞纳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社会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5个险种组成,《修正案》将生育保险纳入了社会保险体系。
不仅此次修改将生育保险纳入社会保障系统,同时还扩大了参保范围更大程度的维护大家的利益,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增加了个体工商业主及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增加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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