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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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某工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后某天,厂值班人员擅自离开工厂,结果厂内的财产被盗,该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基于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称《特约条款》)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工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被盗是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工厂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工厂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
专家解析:本案中,投保人是接受了附加险条款并了解其内容的,《特约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及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
购买保险是投保人分散和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投保人切不可在投保后“高枕无忧”,对保险财产不管不顾。减少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避免保险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所在。防灾减损必须具体地体现在保险制度、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上,本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特约条款》的约定就是从保险条款保证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自觉性,增强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同时也在提醒被保险人在自觉遵守保险条款的同时也在不自觉中起到了防灾减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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