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多少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两年多来,满足了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休制、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对医疗保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最高不能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本通知下发前已退休的职工,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本通知下发后退休的职工,以其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为基数。
二、缴费年限
(一)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正常缴费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时,其已退休的职工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费按《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府办[2001]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缴费年限为1O年,不满1O年的,退休时由单位按其缴费基数的6.5%一次性补足,其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1O%划入个人帐户。
(二)本补充规定前已退休的破产、撤销、解散、转制的单位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为1O年;不足部分由单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5%一次性补足,其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10%划入个人帐户。
破产、撤销、解散、转制的单位办理30年工龄(含养老,视同缴费年限)以上,5年内(含5年)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时,职工的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补足1O年;其中,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按单位缴费6.5%、个人2%补缴,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年限按单位6.5%补缴,个人不补缴。个人补缴2%部分全部划入个人帐尸,单位补缴6.5%部分的10%划入个人帐户。
(三)失业人员领完失业保险金后,中断2个月以上办理医疗保险缴费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基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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