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能不能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

三十二岁的杨博士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外商独资公司,并当上了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给他开出每月12000元的高工资,但是约定,除了工资外,再也没有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像医药费、养老保险等问题自己想办法解决,公司概不负责。为福利的问题,杨博士在心底里盘算了好半天,对生老病死他不是没有顾忌,但仗着年轻,加上眼前高薪的诱惑,他还是就此与公司达成了协议。
工作以后,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杨博士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200元,向保险公司交了一份养老保险。但好景不长,他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双方矛盾越闹越大,最终被董事长炒了鱿鱼。后来,为了养老保险的问题,杨博士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杨博士认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董事长则认为开出的高薪足以取代养老保险,而且不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约好了的,双方已就此达成协议,是无权反悔的。再说,杨博士已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也不应该有后顾之忧。孰是孰非?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为杨博士补缴其应缴份额。
评析
本案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公司有没有权利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完全凭企业或者劳动者自愿,所以杨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公司必须交纳其应缴份额。
二是劳动者个人有没有权利放弃社会保险。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所以,劳动者个人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本案中,也不能因为杨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就免除公司的责任。
三是高薪能不能取代职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的设立就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丧失或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显然,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中的外商公司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企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因违法而带来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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