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
编者按: 汶川地震发生后,随着地震理赔赔付量的与日俱增,各家保险公司普遍面临着一个理赔难题:即如何确定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和支配权,在保险合同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长久以来,受益人的确定问题以及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一直是保险公司理赔工作重点。
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
一、案例介绍: 赵某夫妇经营的一家饭店,为了重新装修特向好友张某借款8万元,之后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赵某夫妇用仅余的4万元给自己投保养老保险10万和人身意外伤害险10万。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定其子为身故受益人,而养老保险未指定身故受益人。之后不久,赵某夫妇在一次旅行途中发生车祸同时丧生。事故发生后,因其子年幼,由赵某母亲王某持有效证件代其孙向保险公司索赔,养老保险金1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与此同时,赵某夫妇的债权人张某也向保险公司索赔,认为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以抵偿赵某夫妇生前所欠债务。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 针对本案中的情况,理赔师为您解释:本案所涉及的不仅是由谁来领取这两份保险金的问题,还存在两份保险合同因签订当时指定受益人的不同,所导致的保险金分配不同的问题。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因此,本案中被保险人赵某为自己投保的养老保险金由于没有身故指定受益人,因此与被保险人留下的其它财产的性质是一样的,属于被保险人赵某的遗产,可用作清偿债务。本案中,债权人张某既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也不属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即便张某与被保险人赵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仍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债权人必须通过法院向保险公司下发冻结保险金的通知或者下发支付令,再或由法院将保险金提存,方可进行申领。
不列明指定关于受益人的弊端
一、案例介绍: 李先生于2004年5月与张女士喜接连理,在结婚两周年纪念日的时候,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为5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填写受益人为:配偶,并没有明确写明为张女士。一年以后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后李先生又与一位王女士结婚。正当李先生和王女士沉浸在婚后的幸福中时,不幸却悄然降临,李先生在一次意外车祸中,不幸死亡。李先生的现任妻子与前妻纷纷来到保险公司,要求将保险金给付给自己。因为投保当时的身故受益人处并没有写明具体姓名,而只是写了配偶两字。保险公司最终依据法律将保险金支付给了李先生现在的妻子王女士。
二、案例分析: 根据本案的情况,理赔师为您解释: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日后保险人正确进行保险金给付的重要依据。 在实务处理中指定受益人的形式有两种:一为明确列明指定受益人;二为不列明指定受益人,即在保险合同中将受益人一栏只填写为“配偶”或“子女”(而无姓名、出生日期及证件号码或其他详细资料)等一些模糊的指定。第二种形式在后期理赔的过程中往往纠纷很多,正如案例中,李先生在投保时,仅注明了“配偶”,所以在李先生发生保险事故之时,已与其前妻解除婚姻关系,其前妻已不再符合保险合同中配偶的法定含义,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李先生的妻子即王女士。 理赔师建议: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为了真正兑现保险合同,维护多方利益,建议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明确列明指定受益人,将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确无误的填写在投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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