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淘汰设备的损失该怎样进行赔偿?
某皮件厂于19XX年从国外购进了一台自动化生产设备,进入车间厂房后一直没有使用。次年2月11日,该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其中该引进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93500元投保。5月31日,一名职工在喷漆时不小心,由一枚小小的烟蒂,酿成一场大火。
二、意见分歧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进入紧张的理赔工作阶段。该厂向保险公司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上面列明的厂房及设备修复费用共计40260元,其中引进设备的修复费就达23400元。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开出维修该设备的预算明细时,该厂先是不交,后又提出该设备已无法修复,请求保险公司按帐面原值赔偿,将此设备做报废处理。该厂的出尔反尔,引起了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高度警觉,为此,他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他们了解到:该设备是19XX年1月从国外购进的。当时厂里急于扭转连年亏损局面,认为引进了该设备将会把加工质量提高一个档次,销路必会打开。该厂厂长在出国考察后拍板订下该产品。但设备运进厂后,技术人员就发现,该产品属80年代初期水平,现已淘汰,国内这几年在这个领域的生产技术已达到了80年代末期的国际先进水平,同类产品每台售价仅为58000元,且性能也比该设备好。该厂在火灾后要求按帐面原值报废处理的动机是不言而喻的。对此,双方进行了进一步的交涉。
该厂认为,既然在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时,该设备按帐面原值确定的保险金额,而该设备在遭受火灾后恐已无法修复,即便能够修复其修复费用也将接近或超过修复后的价值,应按推定全损处理。保险公司应按93500元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为做到有理有据,邀请了这方面的几名专家,会同该厂的技术人员及财会人员共同对该受损设备进行里边全面彻底的技术鉴定,结果发现,该设备内部的一些部件的损坏并不严重,利用国内市场上出售的相应部件可以更换或修复,修复后其性能不会低于原产品,且费用仅需5610元。
据此,保险公司不同意按全损处理,而只赔付5610元修复费。该厂不同意保险的做法,认为此设备的购置价为93,500元,且按此价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虽然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高得多,毕竟是厂家为购置这台设备付出的代价。保险公司不按“代价”的损失程度进行赔偿,如何体现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实施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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