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轰动一时的“4`.15”韩航飞机失事民事赔偿案件目前已有了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韩国大汉航空公司向遭受损失的三十多户居民分别赔偿人民币8至12万元。去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大韩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对原告居民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承担因飞机坠毁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12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应对原告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及公用设施进行修缮;因被告飞机坠毁事故客观上已使原告房屋贬值,被告对原告这项损失应予赔偿。据悉,这是中国内地首起国外航空器坠毁给中国居民造成损害引起的赔偿诉讼案。
轰动一时的“4`.15”韩航飞机失事民事赔偿案件目前已有了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韩国大汉航空公司向遭受损失的三十多户居民分别赔偿人民币8至12万元。
1998年4月15日下午16时04分,韩国大韩航空公司一架麦道大型货机从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起飞前往汉城。飞机升空至一千米就坠毁在上海闵行区莘庄镇莘西南路一处建筑工地,造成三名民工当场死亡,数十位民工受伤,机组人员全部遇难。
提起诉讼的37户居民均系闵行区沁园春小区内的居民。原告称,韩航飞机在离原告住所仅120多米处坠毁爆炸,飞机坠地时形成的强烈“地震”、巨大冲击波及四处飞溅的残骸,使原告所居住的整幢房屋严重受损。
原告认为,被告飞机坠毁所引发的一系列损害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原告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给原告的心灵和精神造成巨大损害,故向法院提起群体诉讼,要求被告韩国大韩航空公司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计人民币700万元以上。
去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方向法庭递交了房屋产权证、实地照片、受损实物、房屋检测报告、误工证明、医药费单据,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十八项证据,以支持提起的诉讼请求。大韩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对原告居民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承担因飞机坠毁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但与此同时,代理人对原告方是否完成举证责任提出疑义。
12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应对原告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及公用设施进行修缮;因被告飞机坠毁事故客观上已使原告房屋贬值,被告对原告这项损失应予赔偿。同时,飞机坠毁事故发生后,导致原告在一定事件内无法正常生活及工作,造成原告的一定损失,又因房屋修缮搬迁及在外临时过渡还会产生损失,原告诉讼也产生了费用,均应作为原告的损失给予赔偿。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据悉,这是中国内地首起国外航空器坠毁给中国居民造成损害引起的赔偿诉讼案。由于原、被告均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上诉,目前此项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