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养老金的管理
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监督
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监督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劳动保障部代表政府行使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监督职责:制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则和基本政策;制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和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实施监管等。
二是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其实施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使实施方案能够覆盖本单位绝大多数职工,使广大职工能够从补充养老保险中受益,并成立由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理事会或监事会,其中职工代表人数不应少于半数,其职责为选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或修改实施方案的意见、审核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情况等。 劳动保障部门在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中的职责
劳动部门在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概括为:政策制定、组织推动、统一指导、监督检查。政策制定,是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不是要代替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也不是要对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方案逐一审批,组织推动和统一指导,是要求对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进行宣传、动员、推动、指导它们按照国家政策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监督检查,既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正常监督检查,也包括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查处。在这个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在劳动保障部三定方案中规定的职责,劳动保障部门在补充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中的职责应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是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基本规则和基本政策;二是制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三是认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资格;四是从政策和基金两方面对补充养老保险进行监管。 鼓励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优惠政策
国家除了在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上采取具体的优惠鼓励政策外,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多元化投资运营获取预期年化收益,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存款实行特优预期年化利率,投资实行盈利优先和安全保护等。确保其保值和增值。在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比较稳妥的办法还是购买国家债券,或购买国家认可的企业建设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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