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一)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条;
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二条;
4.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5.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6.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1〕1号)第二条。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认定。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1. 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方可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2. 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3. 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 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法律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第五条;《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四)申请材料
1.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表》(一式四份)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批复(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5. 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每一出院者平均住院医疗费及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6. 骋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7. 上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审检证》。
法律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第六条;《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表》,表格可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免费领取。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并开展现场评估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复核合格的发给《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布。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受理之后15日内。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作为昆明市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1〕1号)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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