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住房公积金提取
葫芦岛住房公积金提取
葫芦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葫芦岛住房公积金简介:
(1)
负责党务、政务管理、教育、人事、公资、档案、工会、福利、后勤、精神文明创建、信访接待。筹备、承办各类会议材料,检查、督办会议决议、决定及有关工作。
(2)
编制和执行公积金财务收支计划(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个人贷款、本息归还、增值收益),其他住房资金“中心”经费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定统一核算办法;考核办事处年度任务指标招待情况,住房补贴、直管产、自管产公房出售款的管理及审核
(3)/P>
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法规,制定细则和办法。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稽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对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自管公房出售款使用初步审查;负责指导县(市)区办事处公积金归集、支取等业务。
(4)
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办法,编制和执行个人贷款计划,提供逾期贷款情况报表,协调银行及办理贷款手续,指导县(市)区办事处的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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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维护全市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安全运营和贷款后资产保全管理及贷前风险预测、贷后已支付保费和利息清欠和催收,催办市担保公司对个人贷款逾期行为履行担保责任,项目贷款的管理、回收、抵押物的清缴及处置。
(6)
办理公积金开户、缴交、转移、封存、消户,个人贷款二级三级帐户的明细核算;与计财科、受托银行及职工个人对帐,解释住房公积金缴存查询;办事处住房公积金联合归集系统工程安装、维护、安全运作及青年文明号的创建工作。
(7)县(市)区办事处
执行市中心统一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办法,公积金归集操作、催交、支取、核算、个贷、资产保全;完成内部考核指标;及时对帐,接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科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创建文明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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