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欠费销账办理指南
社会保险欠费销账受理条件:
参保人在欠费单位已停保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欠费销账处理:
1.欠费单位已依法终止的。
2.需要转出社会保险关系的。
3.因死亡需要结算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
4.已核准领取养老待遇,但其它险种有欠费的。
5.欠费时段的缴费台账无托收单号的。
6.从异地转入保险关系,同一险种在相同的缴费时段,参保人在我市有欠费的。
7、参保人的欠费时段,同一险种在异地已参保缴费的。
社会保险欠费销账办理部门:
市社保中心二楼办事大厅;
相关办事处
需提交资料:
1.《**市社会保险欠费销账申请表》(下称《申请表》)。
2、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根据申请理由提供下列相应的证明材料:
3.1欠费单位已依法终止的。属企业等盈利性组织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组织的,提供原批准登记成立机关出具的注销(解除)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已破产的,提供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3.2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的,提供《社会保险欠费告知书》。
3.3因死亡需结算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
3.4与转入时段或异地参保缴费记录重复且有欠费的,提供相应险种的转移接续信息表或在异地的缴费记录材料。
3.5欠费时段的缴费台账无托收单号的,由社保经办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台账记录。
4.本市社保经办部门打印的社会保险费欠费记录。
社会保险欠费销账办理程序:
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资料齐全、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告知方式、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社会保险欠费销账注意事项:
1.参保人须亲自办理。如确需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此种情况下可不提供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可申请将全部欠费销账,也可选择申请将单位注销或被吊(撤)销后产生的欠费销账。
3.与转入时段重复需办理欠费销账的,应将在本市同一时段全部险种的欠费作销账处理。
社会保险欠费销账相关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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