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天津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专门从市财政拨出3亿元补贴资金为社保基金补血,确保2008年1月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天津市制发了《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2008年1月份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一起执行。该《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公共资金补助收入、社会捐助资金、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市财政局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账户,补助范围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非农业户籍学生、儿童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其他非从业成年居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不按时、不按规定标准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等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为保证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明年1月份实施,天津市制发了《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包括: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分别建立个人账户台账,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全部缴费额,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缴费额的85%,个体工商户缴费额的90%,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公布的年度个人账户收益。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全部缴费额、市及区县财政给予个人的补贴资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公布的年度个人账户收益。
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用于防范基金未来的支付风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储备金,由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缴费额的15%、个体工商户缴费额的10%构成。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储备金,由市、区县财政按照每年农村居民缴费额的3%,依据一定的负担比例筹集。各项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不按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农村基本养老基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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