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有很多准妈妈在怀孕后辞掉工作,在家安心照顾即将诞生的宝宝,所以这类准妈妈属于失业妇女。因此很多全职妈妈对生育期间有哪些待遇比较关注。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保险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5、符合第1、2项的失业妇女,还可以享受以下生育生活津贴:
①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②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月生育生活津贴待遇标准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1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备注: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失业妇女生育保险申请条件
1. 具有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
2. 参加过城保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
3. 属于计划内生育;
4. 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
注:外省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不能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城保(五险)期间生育的,方可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失业妇女生育保险申请材料
申请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需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7、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失业妇女生育保险申请流程
直接就进到各区县社保中心(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4:30)领取,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以上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到社保中心窗口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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