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受益人如何确定和变更?
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出险之后,受益人究竟是单位还是出险员工?由于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清,在实际理赔过程之中,极易产生纠纷。
省城某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人员介绍,2006年省城一企业为自己的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保险(简称;团意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7月20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该企业的一名员工因为18日的暴雨不幸遇难。但是,当21日该公司拿着4.5万元的提前支付赔款想要送到受害者家属手中时,却被企业的工作人员制止了。其理由是购买保险时,是企业为所有员工缴纳了保费。因此企业想在给员工死亡赔偿金时,把这笔保险赔款算到总的死亡赔偿金之中。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的保险专业律师崔广清认为,作为投保人,虽然企业为员工缴纳了保费,但是保险理赔是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而进行的。如果保单上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受益人应该是员工的法定继承人。企业的这种行为应该看成是对员工发放的福利,而不应该与员工最后的死亡赔偿合并。当然,如果受益人的家属确实放弃了这部分权利,那就另当别论。
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身故受益人一般是法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生存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不能写成公司,只是有时,公司需要先为员工垫付医疗费,保险公司赔付后,公司可与员工协商要回垫付的医疗费。一般公司为员工选择团体意外保险时,选择的多是消费型。这种消费型的意外险就像车险一样是不返还的,有问题保险公司报销或者给付保险金,所以此类意外保险只牵扯身故受益人,团体意外保险的身故受益人一般指定为;法定。
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指定和变更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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