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立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难点与对策
按照国家体改委的安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江西省体改委、劳动厅、经委以及南昌大学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失业保险问题调研组,重点在南昌、九江、抚州等地进行了为期近1个月的专题调研。总的来看,无论是企业界还是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认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非常必要。但由于我国社会失业保险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处于初步探索的阶段,加上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社会保险福利制度以及职工的观念、心理、习惯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较为缓慢,仍存在许多必须加以认识和妥善解决的难题。
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不足,不利于失业控制标准的适度提高。应多渠道开拓资金来源,提高基金的支付水平和承受能力
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不足,首先表现在保险金的支付水准偏低。
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6%,保障的总体水平达到中低等收入国家的上线。但从结构上看,住房、养老等项开支所占比重较大,失业保险仅占全部社会保险支出的1.89%,许多企业内待岗隐性失业人员的收入即使相当微薄,绝大部分还是不愿意加入领取社会失业救济金的队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认,保险金支付水准过低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按照国际劳工组织颁制的168号公约,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应不低于原收入的50%,这一约定,就低收入国家失业人员所能领取的救济金来说已经很低微了,更何况我国很多地区并未达到这一标准。根据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按当年江西省社会救济金标准计算,省内失业人员所能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仅54—67.5元,若取其平均值,约为1992年全省城镇居民维持最低生活线月收入78.36元的77.5%。最近,江西省民政部门拟将社会救济标准由45元提高到70元,失业救济金的给付也就相应增至84—105元,若取其平均值,与全国1993年城镇居民94.2元/人月的贫困标准大致持平。考虑到失业者的赡养系数,尤其是考虑到社会救济标准调整的滞后性,可以认为,现行失业救济标准不敷失业者最低生活的需要。
此外,由企业办社会等因素所给予职工的隐形收入和福利性收入(如住房、医疗、子女入托、就学等等)也是职工难以抛舍的。这些收入在失业救济金中无从体现或者所占分量很低,这就进一步造成失业救济相形见绌的窘况。
综上所述,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是完全必要的。我们认为,失业救济金以城镇职工人均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发放比较合适,其下限应不低于城镇居民维持最低生活线的收入水平。
其次,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不足,还表现为基金所能承受的失业率过低。1993年,江西省城镇职工平均月工资额为208元,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人数为166.5万人,如按工资总额1%收缴,据测算,全省一年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为4157.4万元,其中可直接用于发放失业救济金、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的资金为3055.7万元,失业保险的承受能力为1.3%。若按5%的失业率计算,直接用于发放失业救济金等各项支出的资金应增加到11752.7万元,收缴的保险基金则应达到15990万元,以此而论,现在所能收缴的保险基金实在难敷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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