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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左广波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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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厦门市人民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决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的变化,提高厦门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另,根据规定,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参照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厦门市人民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决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的变化,提高厦门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调整对象: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

1、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308.7元、291.6元、274.4元、257.3元。计发待遇后,如伤残津贴低于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相应等级百分比之积的,分别按1640.5元、1549.4元、1458.2元、1367.1元计发。

2、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也作出调整。根据规定,属配偶的,增加额按2009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幅度343元的40%计发;属其他亲属的,增加额按2009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幅度343元的30%计发;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计发。

3、生活护理费部分以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另,根据规定,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参照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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