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上内容丰富,各项国家、地方政策通知应有尽有,随时更新,要想了解最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市民们可登录该网站进行查询和业务办理。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代表市政府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直接隶属市政府,负责全市市区包括市属县(市)和中、省直系统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上内容丰富,各项国家、地方政策通知应有尽有,随时更新,要想了解最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市民们可登录该网站进行查询和业务办理。不知这些政策、通知你了解了没有?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养老
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
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定
1、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5)哈尔滨市劳务派遣人员;(6)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除外。
3、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4、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管理中心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