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是本市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审核、支付以及社会化服务工作。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是本市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简称
上海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审核、支付以及社会化服务工作。参保人在本市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或者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等各项医保事务时,应使用《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对于不属于《社保卡》发放范围,或属于发放范围但因故暂未办理《社保卡》的人员,可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
一、《医保卡》办理办法如下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上海
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4、用人单位集中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上海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
二、《医保卡》使用的相关注意事项1、《医保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2、《医保卡》仅供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伪造。3、因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保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设备故障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4、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医保关系转出本市、死亡等终止医保关系的,参保人或其家属应将《医保卡》交还市、区县医保中心注销。
三、如何办理居保参保人员登记手续1.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到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的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本市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在园(所)幼儿,应当在学型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2.登记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全年享受医保待遇),逾期不予登记。3.年度中途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到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
四、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户口簿。(2)本市引进人才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