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意外险保额应如实告知

秦小姐去年投保了某产险公司一款保额为100万元的1年期飞机意外伤害保额,保费300元,因经常出差坐飞机,她觉得该保险比较方便。不久前,该保险到期,她在机场航空险销售处提出继续购买此保险。当时保险销售人员提出该产险公司新推出了一种综合保险产品,飞机意外伤害保额120万元,保费依然是1年300元,建议她购买这种产品,保额更高,而保费不变。秦小姐听了介绍,当即决定投保此款新保险。缴费后,秦小姐只拿到了一张保险卡,上面也没有明细的保险条款,只写了“保障内容:交通意外伤害120万元”。保险销售人员说保险条款在网上可以查到。
出差回来后,秦小姐上网查询,发现所谓120万元的保额实际是乘坐飞机、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的保额累计,其中飞机意外伤害保额仅为50万元。对于一个经常坐飞机出差的人来说,显然购买汽车、火车等飞机以外的交通工具险是没有用的,秦小姐感觉花了同样的钱,只能得到一半的保障,是被欺骗了,于是便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
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代理人在推销保险时没有如实告知所致,《保险法》第十七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销售人员非但没有向秦小姐讲清楚120万保额涵盖飞机、火车和汽车等交通工具,反而告诉飞机意外伤害险是120万;而且不提供保单,让投保人到网上看条款。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保险的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秦小姐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完全应该无理由退还保费。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不少保险产品在做宣传时,告诉消费者的都是累计保额,目的是为了促进销售。秦小姐买的意外险就是将各种交通工具意外险累加,有的意外险还将医疗保额和身故伤残保额相加。这样的做法明显违背了“如实告知”的原则。有关专家指出,如同人不能两次迈进同一条河流一样,要得到保险公司宣称的保额,被保险人需要身故好几次,这显然是夸大保额、不如实告知的不当行为。
当然,消费者在投保这类保险时,也要多留心,要学会以保险合同上的规定为准,而不该轻信销售人员的说辞。至于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更应该遵循规范经营、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为了把保险产品推销出去就不计后果,信口开河。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