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时单位需要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平时做六休一,法定休假日也要上班,可以获得哪些加班待遇?”“在试用期时单位需要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吗?”4月28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和董保华工作室联合举办的“迎五一”公益劳动法律咨询活动现场迎来了一批带着各种疑问的客人。从下午2时到6时,共有百余名群众来访,他们向专家们咨询了共157项“疑难杂症”。
现场群众中不乏精通法律者
4月28日下午1时左右,法律维权活动还未正式开始,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活动现场的休息室里已挤满了人,大家都领了号码纸,按号码排队。前来咨询的人员手捧着从入口处领取的情况说明表,仔细琢磨着填写。有好几位市民自发组织了“研讨团”,手捧着红色的劳动合同法实用版激烈地讨论着。
“我特意来咨询董保华教授的!”王大爷指着新民晚报上董教授文章的复印件说,“我翻阅了很多法律书籍,有一点事情搞不太清楚。”花一个多小时从闸北赶到活动现场的邱女士则援引多条法律来讲述自己经历的事件,俨然一个法律专家。在日资企业工作的杨小姐自己本身就是人事高管,有多年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她也来向专家求教。
4个小时过去后,劳动法专家们身边依然围满了手捧着厚厚资料的市民。董保华教授表示,很多劳动者在不经意之间都由于自己经历的事件而磨炼成了“法律专家”。
读者投诉咨询涉及多种问题
蒋女士年初与上海某广告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单位在试用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的情况,我能向单位追回试用期间的社保么?”在获得劳动法专家的肯定答复后,蒋女士松了一口气。专家详细介绍,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专家建议蒋女士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申诉。
据统计,在当天的活动现场,来访读者反映最多的是加班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问题,除此之外,投诉咨询还涉及确认、恢复、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工时休假、工伤纠纷、工龄确认等诸多问题。劳动法专家董
保华、徐明朗、赵美珍、唐付强等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了剖析解答。
专家提醒劳动者理性看待诉讼
通过这次咨询活动,董保华教授发现不少员工对于诉讼的期望值过高,他建议大家实事求是地看待诉讼,避免耗费不必要的精力。他还认为,在新型劳动关系下,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一样受法律保护,企业应该加强对规范用工的学习,大家共同构建一个规范、和谐的用工环境。
董润青律师表示,前来咨询的劳动者年龄普遍偏大,他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大龄劳动者往往在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以及年休假等方面享有比较有利的条件,而当这些利益被侵害时,劳动者的损失也会比较大。另一方面,如何设计出一套能够承前启后的社会制度,让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是摆在当前立法者面前的课题。
来咨询的群众当中,有不少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觉得自己明明非常有道理,但是仍然败诉,感到非常不解。对此,唐付强律师指出,我们日常经常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很多劳动者就是由于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而处于被动的法律地位,甚至导致最后的惨败。他提醒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就需要有证据意识,保管好跟单位在职期间的各项证据,特别是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单、与单位签订的各种协议,以及用人单位发出的各类通知等,以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空着手走向仲裁庭和法院,使自己陷入不能举证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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