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新生儿参保业务启动父母安心并称赞
8月2日,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新生儿参保业务规定》的通知。根据通知,三种情况的海口市本级参保人,可以办理新生儿参保。该项业务,海口市启动时间为2013年8月1日。
海口8月1日起启动新生儿参保业务
参保对象方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儿可在海口市市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海口市户籍的;非海口市户籍但父母一方参加海口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的;非海口市户籍但父母一方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且居住在海口市的。
办理地点:各区自行选定一个经办点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业务。
新生儿参保登记业务启动时间为2013年8月1日。
具体的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方面,新生儿出生并办理户籍登记后,其监护人可到所在区选定的经办点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办理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新生儿参保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不在海口市的应提供父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清单,父母不在海口市参保的还应提供在海口居住的证明(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生儿母亲参加海口市居民医保并正常享受待遇的,2013年12月31日前按原途径享受待遇,不适用本规定。
新生儿出生时间不同具体情况不同
2013年1月1日至8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应在2013年11月31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和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可享受出生当年和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2013年8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后四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登记手续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至当年度末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四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可享受从参保登记缴纳居民医保费下月起至当年末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跨年度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应一次性缴纳出生年度及下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可按前款规定享受出生当年和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在年度征缴期内的,应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对新生儿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新生儿父母需仔细阅读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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