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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学生缴费标准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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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方便学生就医,从今年新学年起,山东省德州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为在校学生下一医疗年度参保缴费期,自上年度9月1日至下年度8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10月底前将各类学校学生参保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实际缴费学生人数和缴费金额,按照每名学生20元的标准将医疗保险基金于11月30日前拨付到学校专户。其中,基金不足的由各学校自行补足,基金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为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方便学生就医,从今年新学年(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起,山东省德州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不含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为在校学生下一医疗年度参保缴费期,自上年度9月1日至下年度8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学校应积极宣传动员学生参保,各类中小学学生按学年、其他院校学生按学制一次性缴清在校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10月底前将各类学校学生参保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实际缴费学生人数和缴费金额,按照每名学生20元的标准将医疗保险基金于11月30日前拨付到学校专户。

据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拨付给各类学校的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学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具体范围和报销标准为,普通门诊医疗费按2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报销额600元;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按8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报销额1000元;符合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参保学生个人负担部分,视基金使用情况,于医疗年度末给予适当补助;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报销办法,但待遇标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其中,基金不足的由各学校自行补足,基金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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