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市确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山东济南市日前就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下发通知,确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新标准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山东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生育保险。凡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的;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的,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和生育补助金等。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后乘以产假天数(元以下四舍五入)。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剖宫产的3800元。
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男职工的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前款享受50%生育补助金的规定。
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据实报销,宫内节育器的报销标准按照我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退休后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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