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无责任的交通事故
互无责任的交通事故
2009年秋季一天,一辆县际公交行驶在公路上,突然驾驶员感到微微颠簸,车子轧到了路边碎石,溅起的小石子径直飞向了旁边骑电动车的张先生头部。“我只觉得眼前一黑,就摔倒在了路边什么都不知道了”,张先生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然觉得心有余悸。透过后视镜,驾驶员发现了倒在路旁的张先生,忙停车查看,在附近群众的帮助下,驾驶员将满脸是血的张先生送到了医院救治,并在后期治疗中全额支付了张先生的医药费。
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为“意外事故”,驾驶员与张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责任。在陆续治疗了近一年后,张先生申请了伤残鉴定,经鉴定他的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今年7月,张先生将驾驶员、公交公司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除医疗费以外的各项损失共计76151.1元。
保险公司的赔偿逻辑
法庭上,驾驶员和公交公司均对事故发生的情况不持异议,原告张先生也对驾驶员积极对其送医救治并垫付全部医药费表示认可。驾驶员和公交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诉请应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判决。
对于保险理赔,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交强险“有责任赔偿限额”为12.3万元,而“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2300元,既然交警部门已经认定驾驶员“无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只应该在12300元的范围内进行理赔。由于该车辆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范围为30万元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愿意在商业险范围内按同等责任即50%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意见引起了张先生和其他二被告的不满,尤其是驾驶员和公交公司,他们都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付,可却苦于找不出保险公司逻辑的破绽,在庭审中十分被动。
法院认定此责非彼责
10月9日,通过对案情的详细研讨,法院出具了本案的一审判决书,明确了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铜山法院认为,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的意外交通事故,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方“无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即使属于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强险保险条款中一般规定按“事故责任”来确定保险公司应在何种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将“事故责任”理解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铜山法院认为应该理解为“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机动车方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来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限额。因此,在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按照:“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5652.10元。因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已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完毕,故驳回张先生对驾驶员和公交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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