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热气球爆炸遇难者;可获保险损害赔偿
埃及热气球爆炸事件发生后,除了善后处理,最令人关注的就是遇难者的赔偿问题。
关于保险赔偿,按照埃及法律规定,在事故中遇难的外国人和埃及人将得到同等待遇的处理。而对于此类事件,通常埃及政府不会出面赔偿,而是由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遇难的9名香港游客中,有6人所购买的旅游保险的承保范围并不包括热气球活动,因此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将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保险公司表明,出于人道主义立场,公司会酌情处理,协助家属将死者遗体运回香港。另外3人所购买的旅游保险不同,热气球活动在承保范围之内,包括人身意外(最高赔偿额50万港元),遗体运返(赔偿额为运送费用)及恩恤保障(最高赔偿额5万港元),亦即其可获得最高为55万港元的赔偿金额。
另外,事故热气球公司为每位乘客也购买了赔偿金额约30万埃镑,合约35万港元的保险。遇难的9名香港游客均受到这一保险之保障。
对于自行购买旅游保险的6名遇难者,虽然他们所购买的旅游保险的承保范围并不包括热气球活动,因此无法获得旅游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是他们可以获得埃及的事故热气球公司为每位乘客购买的保险赔偿。
而对于另外三位受害者,由于他们所购买的旅游保险涵盖了热气球活动,因此他们分别均可获得最高55万港元的损害赔偿,同时,他们还将获得埃及的事故热气球公司为每位乘客购买的保险赔偿。此二者并不矛盾。这正是人身保险(尤其是其中的意外伤害保险、重疾险等)区别于财产保险之补偿性的重要特征所在。法律规定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禁止重复投保,因为人的生命价值无法用金钱数额加以计算或限制。也就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得到多份保险赔偿金,彼此之间并不冲突或抵消。
而又由于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的定额保险,也就是说,更为重要的是,保险公司不可因权利人已获得侵权人的赔偿而拒绝理赔,并且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之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反之,如果确定被保险人是由于他人的过错而导致人身损害或死亡,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并不影响赔偿权利人再向导致损害的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如果一旦确定埃及热气球公司或其雇员(包括如热气球的检查者、操作者等)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玩忽职守、不当操作等),并由其过错而导致了游客的遇难,则这九名遇难者的赔偿权利人还可以请求该热气球公司进行赔偿。这一赔偿并不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相冲突。
而我国香港的九名遇难者的近亲属等赔偿权利人针对埃及热气球运营公司究竟可以提起何种赔偿请求?
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判断,第一,在九名遇难者与热气球运营公司之间签订有乘坐热气球飞行之合同,此当无疑义,因此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而由于乘坐热气球失事,导致合同未能全面履行,并由此给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遇难者及其家属造成人身及财产的损害,为此,九名遇难者的近亲属等赔偿权利人应可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第二,九名遇难者由于热气球运营公司职员即热气球操作人员操作不当、热气球公司对热气球自身安全性检查不力或对于当时天气是否适宜进行飞行判断失误(此为目前调查得到的可能导致灾难的原因,包括而不限于其中任一成立),导致我国香港九名乘客遇难,这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九名遇难者的近亲属等赔偿权利人应可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接下来需判断此二类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和适用的法律。对于对人诉讼,香港法院是从有效原则出发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的。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被告身在香港,且法院的起诉文件能在香港送达被告;或被告自愿接受香港法院的管辖权;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规则》规定,批准将起诉文件于外地送达被告等三种情况下香港法院可就对人诉讼行使管辖权。由此观之,香港法院虽也有可能获得管辖权,但诉讼在埃及进行的可能性更大。
而根据《埃及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合同之债适用缔约当事人共同的住所地法;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同的,适用合同缔结地法,但当事人约定或实际情况表明应适用另外的法律的除外。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合同之债适用产生此等债之行为的发生地法。因此,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由是,根据埃及法律无论是以合同之债起诉或侵权之债起诉,均应适用埃及民法典。而根据埃及民法典第221条和222条的规定,从证明责任和最终赔偿的关系观之,无论是采取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的诉讼策略,最终后果无甚分别,即可择一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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