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非额外创造财富,而是为了降低损失

重复投保能否得到重复理赔随着险意识的增强,购买多份保险的人越来越多,重复投保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那么万一发生保险事故,重复投保能否得到重复理赔呢?这是好多客户都关心的问题,本文就此略做一点展开。
一、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问题相对简单,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比如客户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完全损毁,客户曾经在两家公司为这辆车买过保险:A公司7万元,B公司12万元。假使客户先到A公司理赔,那么B公司还可以再理赔3万元,客户得到了重复理赔,赔偿总额为10万元;假使客户先到B公司理赔,那么A公司就不再给予理赔,客户没有得到重复理赔,赔偿总额为10万元。保险代理人建议:财产物品进行投保时,首先需要确定物品的价格,以此价格确定投保额度;假使物品价格处于变化状态(比如房产、汽车等),则应以投保时物品价格为准。
二、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情况相对复杂,概括起来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1、医药补偿类这类保险以意外或疾病医疗为主,理赔以客户提供的就医发票(原件)为依据。理赔后发票一般不返还客户或是加注理赔标记后返还客户,这样一来,无论客户购买多少此类保险,理赔的上限也就是实际费用(发票额度)。2、收入补偿类这类保险一般按住院天数予以理赔,主要的理赔依据为客户的出院小结。通常不需要原件,也不会在出院小结上加注理赔标志,所以此类保险通常可以获得重复理赔。3、重疾或身故/残疾类这类保险针对客户重大风险,以医院重疾确诊材料或死亡/残疾证明材料(原件)为理赔依据,理赔后一般不会在材料上加注理赔证明。因为此类理赔的金额通常较高,所以针对能否多次理赔的纠纷也较多。一般客户都会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只要正常缴付了保险费用,出现问题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应当正常理赔。但事实上,为了控制风险,保险公司对保额较高的保障都会有较多的投保控制,比如如实告知、健康体检、提供财务资料等,一旦发现客户有健康问题或保费/收入比明显偏高等情况,保险公司都会做出适当的投保控制。
举一个例子:假设保险公司对某年龄段身故保额超过100万的保障会做严格限制,一个客户在A公司投了50万,B公司投了40万,那么在C公司投保只要超过10万,C公司就会对客户进行比较严格得核保,如健康体检、提供财务资料等,是否正常承保要由C公司来决定。假使客户为了简化投保过程,投保C公司时没有如实告知A、B公司的保障情况,让C公司感觉只是一张10多万的小保额而顺利承保,一旦发生理赔,C公司就有权利对客户投保时的未如实告知重新作出评估,是否理赔要看评估的结果。文章的结尾我们还是来谈一下投保的重要原则,也就是保险是为了减少(或降低)损失,不是额外创造财富,不能造成不当得利。这样再看重复投保能否得到重复理赔,大方向就不会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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