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申报缴费期本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1月30日,鉴于今年10月福州市才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为了让更多的群众能按时享受待遇,福州市将2007年申报缴费期延长至12月20日。
意见内容还包括: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享受政府补助的对象范围仅限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不包括孤儿、其他优抚人员和困难家庭享受医疗救助等人员。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人员不享受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待遇。
福州市对低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对一次。已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每年的10月8日至11月30日)仍享受民政部门低保待遇的,可继续享受低保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集体户籍和未设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地区的参保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就近指定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社区居委会人员、个体工商户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以及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上述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且无力补足25年,按规定不能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自愿选择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周岁以内的婴幼儿,可不提供相片,但在其满2周岁时,应补提供相片并更换医保卡。换卡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计算时点一律以每年12月31日到达年龄为准。
户籍在本市,但因种种原因难以确认为城镇居民的,可暂按其是否参加“新农合”区分,没有参加“新农合”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无户籍或身份证的在校学生暂不办理参保登记。外籍在校学生按其护照填写身份证号。
居民户口簿难以确认是否为劳动年龄段非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的,可根据社区就业登记状态认定。
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加“新农合”或商业保险的在校学生参保期满后,允许其在第一年参保期限内,按实际剩余的月份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时间和待遇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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