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05年7月7日,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生活津贴等都将由该市的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女职工所在的单位不再为其发放工资。
据了解,《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办法两年前,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的张敏被重庆市渝中区某银行录用。但在和那家银行签订劳动合同时,该行人事科科长告诉她,除签订劳动合同外,每一名被录用的女职工都要写一份保证书———保证3年内不怀孕,否则主动辞职。银行方面的理由是,银行是企业,刚上班便结婚生子,不但不能为企业作贡献,还会增加企业负担。科长说,这一规定已经实行两年了,凡进该银行的女职工都写了保证书。银行岗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任何一个人的缺席,都将影响整个工作链,还会给企业带来短期的工作混乱。让女职工推迟要孩子的做法不仅是单位的需要,也是每个女职工在竞争中的需要。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法律顾问赵华介绍说,合同制下的企业主有不少法律空子可钻,借口炒掉怀孕女职工的事在当地不少企业都存在,特别是在私营企业内较为普遍,以致于不少女职工不敢生育孩子。
以前是一纸文章,但现在我们有了手段,掌握了主动权。”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关枢说。关所指的手段就是《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针锋相对
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包括没有女职工的单位),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参保单位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将由过去的到单位领取工资改为在生育保险基金处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但在重庆时,笔者多次听到了这样的呼声:“职工生育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可否将费率调低一点。”不少企业主认为,“‘0.7%’这个缴费基数偏高,保险费的资金缺口应考虑政府财政补贴”。一家煤炭企业公开表示,钢铁、煤炭、石油和建筑等企业的男工大大多于女工,缴的钱多享受的少,对企业来说是不是不公平。还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现实,不少国有企业经营困难,有的国企甚至濒临破产的边缘,而征收的保险费过高,必将加重企业的负担,甚至会出现大量的企业抵制不交”。
对此,关枢处长解释说,0.7%的标准并不高,成都市是0.6%,但那是1997年当地搞试点时的标准,他们的保险没有包括生育并发症。如果费率降低,就只能降低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从而不能有效地保障职工生育期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失去对生育基本的保障,生育保险也失去了实际意义。
尚存疑虑
在不少女工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出台欣慰的同时,也有职工认为,她们将是生育保险的受害者。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一位女职工告诉笔者,参加生育保险看似合算其实并不合算。以前她做过一次宫外孕手术花费5000多元,按照她单位报销90%的规定,她个人仅仅承担了500多元钱。但如果按照现在的生育保险计算,大量的费用将由职工自己承担。
关枢处长认为,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可能会出现这类情况,但不具有普遍性。
更多职工担心的是,将来生育保险可能像工伤保险一样,企业将费用转嫁到工人头上,或者直接让工人承担。
重庆市政府参事、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泽隆认为,根据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劳动部门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保障女工特别是雇工的生育保险是个很现实的问题。按照《办法》规定,参保单位职工从足额缴满6个月保费的次月起才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对于短期雇工来说,享受生育保险就显得很苛刻,应该大大缩短期限。否则,一些季节性女职工可能没到6个月合同期就被老板辞退了,这样一来,职工根本无法申领生育保险金。
赵教授认为,如果企业抵制而劳动部门又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那么这样的规定不但起不到作用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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