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十五)至五十五岁。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2)被保险人身故;(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办理效力恢复;(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期交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付费金额和付费年限向本公司支付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由投保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
分期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期交保险费。第一期以后分期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应在该期交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自支付第一期期交保险费后,每次期交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补付应付未付的期交保险费,补付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依次扣除其原属保险单年度相应的初始费用后,再计入个人账户。期交保险费暂停付费期及相关处理若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且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的保险合同费用,则本合同即进入暂停付费期。
在暂停付费期内,除特定附加合同外的所有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收取保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暂停付费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追加保险费的支付及相关处理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支付追加保险费,一次性支付或定期支付的首次追加保险费在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释义十六)(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进入个人账户,用于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若本合同有应付未付期交保险费,则投保人申请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将首先用于支付应付未付的期交保险费,剩余部分再作为追加保险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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