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2005年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施行一周年。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本市结合上海特点制定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本市总体情况比较平稳。据统计,截止到11月30日,本市共有154,768户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485万;与此同时,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工作也已全面启动,共有350人办理享受了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1263万元的工伤保险费用。
小姜是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在2004年1月31日去送服务单位职工上班途中,因车辆抛锚到车尾部察看时,不慎被尾随的别克车撞伤双腿。劳动保障部门4月认定小姜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二级,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受伤后小姜一家犯了愁,原先上班的时候,工资也就1000多元,现在发生工伤不能上班并且需要护理,真不知如何生活下去;单位也犯愁了,这家小企业总共才20多个人,虽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每月只缴纳127.5元的保险费,现在职工发生了工伤,光医药费就花费了19796.24元,其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将来的伤残津贴还需要一大笔钱,单位怎么能承受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只要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伤发生的符合医保目录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等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虽然小姜的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但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了保障工伤人员中部分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中,按工伤人员本人缴费工资计发的待遇项目,其计发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1847元)的,按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为此小姜领取了一次性伤残抚恤金40634元(1847*22个月),并且每月可领取伤残津贴1570元和护理费738.8元,合计远超过其原先的工资。而单位先前支付的医药费也可以由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五大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中建立最早、实施范围最广、待遇项目最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又是保护劳动者最基本权益(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的一项社会保险险种,因而与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职业风险难以规避的情况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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