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提高30元,但是,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因为提高的部分政府给予补助。这是从长春市政府了解到的。按照省政府要求,长春市决定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政策,为此,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缴费标准:
成人个人仍缴200元
《通知》规定,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40元调整为27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75元调整为105元,个人仍缴纳35元。
补助标准:
人均不低于70元
《通知》规定,2008年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70元。中央、省、市和区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低保人员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1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9.5元;其他低保人员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2元。
(二)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助230元,其中:对贫困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6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2元。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1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2元。
(四)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1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五)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元。
医保待遇:
学龄前儿童住院100元起付
《通知》规定,在参保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中增加门诊意外伤害待遇,补偿标准与中小学生一致,同时将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不分定点医院级别统一调整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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