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截止12月底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是除大学生以外的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保险年度为次年1月1日~12月31日,但目前仍有11万余居民未参保或办理续保缴费。市医保中心提醒,请居民及时办理参保和续保缴费手续,以免自身医保待遇受到影响。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07年7月1日启动实施,是政府为保障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制度。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青少年儿童、大学生、重度残疾人、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等城镇居民均可参保。
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其中财政年人均补助12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少年儿童每个保险年度40元;大学生每个保险年度40元;重度残疾人每个保险年度150元;老年居民每个保险年度30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个保险年度720元。
医保待遇分别为:少年儿童、大学生住院统筹范围内费用报销80%~95%;门诊大病规定病种、限额内费用报销80%~95%;意外伤害门急诊范围内费用报销90%,年度报销限额2000元;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范围内费用报销60%。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住院统筹范围内费用报销60%~80%;门诊大病规定病种、限额内费用,定点社区报销70%,定点医院报销60%;普通门诊社区定点范围内费用1200元以内部分报销40%,基本药物报销50%。
截至11月底,我市市内七区已有近40万居民办理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或续保缴费,但仍有部分符合条件的居民尚未办理续保缴费。
据统计,以目前七区缴费人数较去年同期相比,应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缴费的居民,包括老年居民、城镇非从业、重残人员,仍有一万余人未参保;应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代收的学生儿童,仍有10万余人未办理续保缴费。
上述人员在12月31日之前如不及时办理参保缴费,必将影响下年度医保待遇的享受。市人社局再次提醒广大居民: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已进入倒计时,请居民及时办理参保和续保缴费手续,以免自身医保待遇受到影响。
在校、在园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幼儿园负责代收;其他居民,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参保缴费。其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可持个人缴费收据到街道民政部门办理报销。
为防止投机参保行为,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必须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过期后不再收缴,只能等下年度集中缴费期缴费,且需补缴历年欠费,补缴期间费用不予补报。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及时参保缴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新生儿如果在出生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出生三个月后至一年内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超过一年后参保缴费的,也只能等下年度集中缴费期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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