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进行调整
记者从大连市三险(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大连市将从4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进行调整,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变化一:各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提高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马莹向记者介绍说,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将有所调整,三级医院支付比例提高10%,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提高15%。
具体来说,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55%、60%、65%提高到65%、75%、80%;未成年居民、大学生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60%、65%、70%提高到70%、80%、85%;低保人员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由60%、65%、70%提高到70%、80%、85%。其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原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依旧为100%;
异地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其中,老年居民、低收入人员由40%提高到50%;低保人员、未成年居民、大学生由60%提高到70%。
变化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积提高至支付300元
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低保人员除外),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或校医院(校门诊部、校卫生所)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承担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0元。
记者了解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仅限当年使用,不结转下一年度。
变化三: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
记者了解到,在即将于4月1日实施的新政中,新生儿不再受出生28天后才能参保的条件限制,只要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同时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即可按相关规定报销从出生之日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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