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解读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解读: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调整?
新办法将以下人群纳入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内: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随子女入户深圳的无医疗保障的老人;
2.行业统筹驻深单位非深户退休老人;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深户非从业居民;
4.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上低保人员;
5.在深大专院校在册学生;
6.个体经济组织中非深户人员等。
二、基本医疗保险能否重复参保?
不行。每人只能参加和享受一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市外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市医疗保险。
三、医疗保险基金是由什么组成?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四、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使用原则是什么?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五、政府财政对医疗保险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财政应对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
1.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
3.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5.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7.其他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缴交,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具体办法为:
1.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交,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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