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支付范围
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在其用人单位缴费次月即按各年龄段的标准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基础金每人每年100元,在首次参保缴费的次月先行划入,次年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再划入100元.参保人员年满35周岁、45周岁的次月起调整个人医疗帐户的划入比例;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调整个人医疗帐户的划入比例,同时,其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医疗帐户划入比例为:
1、35周岁以下为1%;
2、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为2%;
3、满45周岁至退休前为2.8%;
4、退休人员为5.1%。
个人医疗帐户划入基数:
在职职工为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个人医疗帐户基金的构成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中,按上述规定划入的基础金和按规定比例划入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
(三)个人医疗帐户的利息等合法收入。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支付范围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范围的费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自付:
1、门诊普通疾病、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
2、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对应的医疗费用中,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持医院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者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处方药的费用;
4、政府批准增设的疾病或者治疗项目。
个人医疗帐户利息的规定
个人医疗帐户利息:当年筹集的,按活期存款预期年化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预期年化利率计息;个人医疗帐户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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