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额年金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仅仅1月的变额年金引起了市场的关注,不过,监管部门并未放松对风险的管控。日前,上海保监局向各寿险公司下发《关于变额年金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变额年金销售潜在的风险点进行规范,以期避免多年前个别投连险销售误导的覆辙。
取得变额年金产品销售资格并拟在上海市场销售的保险公司,在正式销售前10个工作日,应向上海保监局以书面形式报告以下内容:变额年金的保险合同样本、投保单样本及宣传资料样本;变额年金产品的渠道;依据风险评测制度制定并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相关材料样本等。
在变额年金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向客户正确说明变额年金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退保费用、保证利益费用等。上述说明情况,要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知情人士透露,已经有部分保险公司将变额年金这种结构较为复杂的产品,直接冠以“保本的投连险”的宣传口号,这是会带来很大潜在风险的。对此,上海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及接受客户咨询的人员,应向客户正确说明变额年金提供的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情况、年金给付情况。约定年金给付保险责任的,应明确告知客户不允许趸领;提供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选择权的,应向客户正确说明有关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变额年金销售还设置销售人员退出机制。严格禁止不具备销售变额年金资格的销售人员采取挂单方式违规展业,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一次为他人挂单的,应取消其销售变额年金资格;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的,应取消其销售变额年金资格;同一代理网点被查实存在一次以上销售误导的,应暂停其销售变额年金资格一个月,限期整改,整改后被查实存在一次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则不得再与其续签变额年金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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